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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中国政法大学的毕业生,坚持认为母校的简称不是“法大”,而是“中政大”,因此自己有权注册“法大”商标。

案件经过——

“法大人,喝法大酒!”曾几何时,“法大酒”时常上法大校友聚会的餐桌。但喝过它的人,都有自己的评价。

黄某某是合肥法大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其于2014年10月28日申请注册“法大”商标,2015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鸡尾酒;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白酒;伏特加酒;米酒;青稞酒;清酒;黄酒;威士忌”商品上,专用权至2025年12月13日。之后,他又在不同类别申请了“法大人”“FADA”商标。

中国政法大学对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12月13日认定商标无效。

法大人餐饮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法大人餐饮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大人餐饮公司上诉,理由为:

一、中国政法大学有多个简称,在诉争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法大”并非中国政法大学的简称。

二、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中国政法大学对“法大”简称进行了充分的宣传使用,使得中国政法大学在教育领域之外具有较高知名度。

三、“法大人”商标核定使用在“白酒”等食品上,不会使得相关公众对食品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

四、诉争商标系法大人公司正常注册并获得授权,且持续使用至今,也不存在欺骗消费者的主观意图。

法院终审认为——

商标法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本案中,结合中国政法大学提交的学校信息资料、招生简章、网络宣传资料等证据,可以证明“法大”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作为中国政法大学的简称并大量使用,二者已经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系,且在高等教育等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

法大人餐饮公司在“白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产品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或与中国政法大学相关,故原审认定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商标协会主管的期刊《中华商标》所刊登的文章披露,黄某某本人是中国政法大学毕业的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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